事业单位提供水质监测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中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该规定,学校向事业单位(如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购买方信息栏”内不必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详细信息。加上近期税务正在实施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工作,税号多有变动,近日开票反复更正量较大。为减少人工开票错误,提高工作质量,请各位老师在向事业单位开票时,务必让对方项目人员认真准确仔细与其财务部门沟通:1、是否一定要纳税人识别号等购买方信息。(原则上不需提供对方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识别号信息是否正确,无更改。
发票怎么开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虽然是短短的几百字,但是含金量非常大。因为发票与我们的报销息息相关,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这个不只是涉及财务、业务人员,而是涉及到单位所有的人员,涉及到大家出差入住酒店开的发票,超市购物开具的发票,招待客人开具的餐饮发票等等。
在此重点提醒一下经常报销的人员以及所有会计人员:
2017年7月1日起,出具或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必须详细至品名或服务项目。不可以填写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
实务中如何理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笔者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2017年第16号公告影响到哪些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公告针对的是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有税号的事业单位等还是要写一下。据此,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适用范围可以理解为发生应税行为,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单位。
二、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求填写纳税人认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凡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有“纳税人认别号”这一项目的都需要填写,没有的不需要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的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有的没有,有的需要填写;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不需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购买方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需要填写?
现行税务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是否填写,目前未作强制要求。出票方需要按照索票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填写。
事业单位提供水质监测服务,如何开具发票?具体到一些细节的问题,人们往往忘了这也是发票的开具,满足发票开具的大体的规则是不会出大毛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