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

2019-05-21 10:1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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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股权转让的收入是巨大的,这毫无疑问,如果企业或是个人做核定征收,这所得税是如何个交纳法,咱们就从税务政策核算实务说起。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着重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两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明确规定: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等特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对于VC/PE、创投公司等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8〕30号及国税函〔2009〕377号并没有明确,因此各地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操作不尽一致,使得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因地域不同而税负各异。国税总局27号公告明确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将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进而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近年来,受财税改革的影响,结构性减税效果初显,间接税增速放缓,税收任务重,完成难度大。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加大了检查力度,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当年除取得正常生产经营收入之外,还取得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资产转让收入的,应及时申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当年变更为查账征收。

上述规定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提供了依据,然而,对于何时变更、如何变更、变更后企业情况如何认定等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征收方式的改变涉及到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收入,其变更的合法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应首先通过立法统一各地的操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随时掌握纳税人经营管理情况,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实行查账征收。

总结: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日益增多,涉及金额十分巨大,而严密的税收征管使得平价甚至低价转让愈发困难,巨额的转让收益导致查账征收的税负远远高于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如通过“先分后税”降低税负,借助架构调整等其他的税收筹划方法实现节税的目的。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随主营项目(业务)核定征收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7号公告,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 按照国税发〔2008〕30号,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ƒ作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额并入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股票)转让等财产转让收入并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征税,而是按全额随主营业务核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巨额收益如何计征所得税,这方面的内容有些复杂,首先你得了解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还得知道各地的税务政策,本文也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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