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的追加投资能享受退税政策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但新税法中没有规定追加投资享受退税的优惠,所以,我们认为,贵单位2008年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该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2007年追加的投资现在可否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 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规定,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
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 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 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 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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