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何区别
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区别: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区别:
对于任意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不产生任何票据法上的效力;
对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并产生相应的票据法上的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有什么区别吗
答: 你好,学员,绝对记载事项,是一定要记载的 相对记载事项是可以不记的,后期可补的
老师,相对记载事项跟任意记载事项我每次都做错,区分不了
答: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比如记载“不得背书”字样。主要记住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就可以了。 对于任意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不产生任何票据法上的效力; 对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法律推定为一定的记载,并产生相应的票据法上的效力。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老师,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谢谢
答: 你好,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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