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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区别: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区别:
对于任意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不产生任何票据法上的效力;
对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并产生相应的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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