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来源: 会计学堂税务 2021/03/20 1181人查看
精选回答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推荐问题
  • 怎么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发生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是什么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行为同时发生,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仍以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

  •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使用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后上交, 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相似问题
  • 免费提问
  • 极速解答
  • 紧急催问

微信扫码,免费提问!

您的提问内容过于简单,请在内容中概述您的问题,问题不能少于10个字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