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 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发生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是什么 问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行为同时发生,一是发生应税行为,二是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仍以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 答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问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使用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答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问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后上交, 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答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答: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公司2023年3月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4月交付土地。5月L公司在该宗土地上自行建造一栋厂房,10月该厂房建成竣工验收,11月投入使用。关于L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 B、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 C、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 D、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
答: 您好,AD 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土地的时间,则受让方应从该约定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则受让方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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