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

印花税法是台湾省现行征收印花税的基本法规。它最早于1934年12月8日制定公布,后历经修正,现行的印花税法是1986年1月17日公布的修正本。共7章31条。该法规定,在境内书立本法所规定的各种凭证者,均应依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课征范围包括银钱收据、卖买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16种凭证免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或税额为:银钱收据,每件按金额4‰,由立据人贴印花税票;招标人收受押标金收据,每件按金额1‰,由立据人贴印花税票。承揽契据,每件按金额1‰,由立约人或由立据人贴印花税票。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每件按金额1‰,由立约或立据人贴印花税票。 卖买动产契据,每件税额4元,由立约人或立据人贴印花税票。该法同时还对纳税方法、印花税检查、罚则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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