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税是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江河、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征收 的一种定额税。早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就曾将原来的"车捐"、"船捐"合并为"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各地区单订办法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列有此税,并于同年4月由财政部拟定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草案)》,统一征税办法开始试行。1951年9月,财政部重新修订征税办法,并在原税名前加上"车船"二字,报经政务院批准,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范围在车辆方面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又分为乘人汽车、载重汽车、机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分为畜力车、人力车和自行车。在船舶方面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其中机动船按净吨位,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课税,再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同时,根据不同类别或等级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固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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