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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税,是对于行驶在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中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使用牌照税以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凡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都是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税率采用定额幅度制度。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核准实施、备案。船舶规定统一的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9月,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这种税,并入了工商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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