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一般的界限是停工不满一个工作班 (或日) 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其停工费用仍应按正常费用处理。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停工损失,可以单独设置"停工损失"帐户或在"基本生产"帐户下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停工损失"帐户的借方,然后从其贷方转入"基本生产"帐户借方,并按一定比例摊入当月完工产品成本。如果当月没有完工产品,可以由下月完工产品成本负担。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内的管理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处理。由于自然灾害、企业迁移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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