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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油特别税是指以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课税对象,向烧油单位征收的一种税。1982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原油每吨征收40元至70元,重油每吨征收70元。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税款。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缴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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