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清缴税饮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甲。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内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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