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税

香港直接税之一。包括公司组织和非公司组织的利润税。其税率经过1975年和1976年调升后,以17%计征。1981-1982财政年度又减为16.5%。这是指在扣除各项经营费用开支以后的利润收入比率,数目在应课税盈利实额10%以内的慈善捐款可扣除。

同时,公司所拨付的研究费可从课税利润中扣除;不予课税,但研究结束后所出售的设备,其收入须划回课税中予以课税。由公司分配的红利收入也不计征以避免重复。至于非公司组织的利润税在免税额以上部分仍以15%标准税率计征,也可以由纳税人申请选用个人入息(利润)税综合缴纳。

现在,香港一直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中公司利润税率最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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