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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作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损益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又称有利行政行为;损益行政行为又叫负担行政行为或不利行政行为。
损益行政行为,是指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通常表现在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权益。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对于把握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以及建立相应的行为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在违法时的撤销或变更规则就有所不同,授益行政行为在超过诉讼时限后,即使违法,行政主体也不能随意加以撤销或变更,而负担行政行为则没有这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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