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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质权指因担保债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不动产,在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变卖不动产并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的物权。[1]
依照质权的客体不同为标准,质权可以区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不动产质权三种类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质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质权,而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让与的动产性质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我国现行立法仅承认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台湾地区亦同。而法国、日本民法则在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之外,还承认不动产质权。由于不动产质权的设定需要移转不动产的占有,已经导致其在当今日本几乎没有得到利用,而且随着抵押权担保的普及和运用,其适用范围更进一步缩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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