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应税服务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3〕106号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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