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固定、变更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2025-02-21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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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多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2024年)
涉嫌固定、变更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但对特定类型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型的垄断行为有()。

A. 涉嫌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

B. 涉嫌股固定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C. 涉嫌限制使用新技术的横向垄断协议

D. 涉嫌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

【答案及解析】ABD

根据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第二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