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按税法规定每月摊销额可以税前扣除,有加计扣除的政策吗?另外对于研发费用可以按100%150%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可爱的宝马
于2018-07-16 11:20 发布 3229次浏览
- 送心意
曾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18-07-16 11:25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你发生的费用是100元,按照150%加计扣除的话,在税前是可以抵扣15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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