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3-20 09:15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退还纳税人。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额)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 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管理费用--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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