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江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5-09 16:12
就是销项减进项,如果 还需要交税,就是用加计抵减的数据去减,能抵多少抵多少,如果是算出来是0,不交税了。如果是算出来还是正数,交税处理。如果是销项减进项,就是负数了,就不用加计抵减,加计抵减的数据下月再抵,留在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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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销项减进项,如果 还需要交税,就是用加计抵减的数据去减,能抵多少抵多少,如果是算出来是0,不交税了。如果是算出来还是正数,交税处理。如果是销项减进项,就是负数了,就不用加计抵减,加计抵减的数据下月再抵,留在账上。
2019-05-09 16:12:24

你好,计算出加计抵减额,直接填表抵扣
2020-07-21 09:02:41

没有,你继续使用的。
2022-04-08 20:24:13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19-09-12 09:21:56

你好同学,居间 没有什么优惠的同学,
2019-08-10 12: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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