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江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6-16 22:25

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都会取得收入,有收入就是需要交税。因此都是纳税人

YL 追问

2019-06-17 07:54

老师,受托加工产品,受托方也取得有收入委托方销售以后也会有收入,那为什么是委托方是纳税人呢?

江老师 解答

2019-06-17 08:57

委托方需要交消费税。受托方取得收入也是需要交税

YL 追问

2019-06-17 20:16

但是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扣缴义务人才是受托方,老师,?这个跟您说的是不是矛盾了?

江老师 解答

2019-06-17 21:03

委托方加工,是将消费税交给受托方代扣代缴了。最后是由受托方代缴消费税,是这样的。

YL 追问

2019-06-17 22:02

这个和那个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区别在哪呢,老师,为什么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纳税人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呢

江老师 解答

2019-06-17 22: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按照这一规定,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加工是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都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另有规定者除外,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包括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不是受托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才是受托方。

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代销(指零售代销,下同),包括所有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代销,受托方都是纳税人,因为受托方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零售行为发生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委托代销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不等于委托代销的委托方都不是纳税人,这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考虑它们之间销售不属于零售业务,批发单位不用纳税,因此,它们之间委托代销,委托方也不作为纳税人;
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批发单位委托代销,因批发业务未经批准,不属批发,视同零售业务,购销行为双方都是纳税人,因此,委托代销,除受托方是纳税人外,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应视同零售行为,委托方、受托方都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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