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咨询下公司属于建筑行业,提供的是装饰安装工程,属于清包工服务,整个合同金额380多万,工程的竣工结算日期是今年19年1月,18年开具了120万发票,今年5月,7月将剩余的260多万开具了发票,请问下这种怎么鉴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因为这项工程是去年就在做,主要成本就是人工,但由于之前会计在申报员工工资时没把实际人工全部申报,想的是我们的工程发票也没有都开出去,我想问下,人员工资我可以补做在今年剩余月份吗?因为大部分发票都是今年开具的?还是说人员工资必须做在工程竣工前?望老师解答,谢谢了!!
曾经最美
于2019-08-09 20:49 发布 9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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