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8-18 14:17

学员你好,
可以参考这个:
一、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四、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法
  1、征收的对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收的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3、征收的金额
  具体的征收的金额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4、征收的方式
  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5、征收的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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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没明白你的意思,土地使用税本身就是按面积收的。至于你说的2种,不明白你是什么意思 有图吗?
2018-01-24 10:16:55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11-23 21:40:35
土地流转征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015-11-19 16:50:36
不征收
2015-11-23 21:40:47
你好 从1.1.号开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同时还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减征50%的优惠政策.
2020-02-18 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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