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勤恳的奇异果
于2019-08-30 22:52 发布 6595次浏览
- 送心意
风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ISA
2019-08-31 10:26
这段话是站在股东立场说的,对股东而言,所持有的股份就是投资,是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
如果没有旧股(放弃),相当于旧股转新股;
如果还有旧股,需要在新旧股之间分配,一种办法是新股按0计,旧股不变,另一种办法是按净资产比例分配。
总之分立前后,投资的总计税基础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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