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具体情况是从2019.8月起社保基数下调,1-7月税务已扣缴的相应的差额也退了,体现在8月社保收取里抵减的。因为我们是劳务派遣企业,为派遣员工代缴的社保单位部份都是对方单位打来的,收到合作单位的款项时做的收入,缴纳时计入的管理费用,现在税务退给我们了,我在管理费用了冲减了1-7月的单位部份和个人部分,而我们暂时没退给合作单位,那这样的话,我们的收入没变,管理费用冲减了,利润就多了这部份,是就这样作为利润了,还是把这部份应该退给单位和员工的社保提出来放在其他应付款里好呢?我这样处理正确吗?
cq子欣
于2019-09-10 09:23 发布 8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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