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糖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11-04 19:13
您好,根据《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163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认证。
在进行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时,
将本期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如外贸企业前期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
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里的进项税款对应的
货物最终改为内销,那么应在该货物内销当月申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即必须在内销当月将有关进项税额由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外贸企业实行退税的,在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把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内的免税销售一栏内,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不填,在子表里填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等货物出口后一部分退税,一部分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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