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师,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进出口货物明细,输入商品代码时,计量单位为“千克”,而我们的发票都是以“个”为计量单位的,报关单上有千克,是我们标的是商品重量,也有我们的商品数量,以“个”为力量,遇到这种情况,请问处理这个问题?
樂怡(玲玲)
于2019-12-02 12:02 发布 4792次浏览
- 送心意
糖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12-02 12:03
报关单上是否有显示“个”这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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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出口发票的金额一般以FOB开具
2018-03-26 10:22:55
报关单上是否有显示“个”这个单位
2019-12-02 12:03:22
你要看你的退税率是多少
2019-06-13 13:20:22
你好,不影响退税,但是需要跟税务局联系写说明情况书的。尽快联系吧。
2020-07-17 08:54:14
你好,可以出口退税的,EXW ( EX Works),翻译成中文:工厂交货,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也就是说,采用EXW成交方式出口货物,卖方是不需承担报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可以填报的形式为“FOB”、“C&F”和“CIF”。其他的国际贸易术语比如EXW 、FCA和DAP等,根据是否包含“运费”和/或“保费”,分别归并到“FOB”、“C&F”和“CIF”,也就是成交方式、运费和保费这三栏是互相联系的。
以EXW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税,除了要与以其他成交方式出口的货物一样,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购货发票、及时按规定收汇、及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税外,需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协助报关,以卖方的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即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确保货物出口后卖方可以获取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2.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应向卖方及时提供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若买方不愿提供上述货物单据复印件,则卖方应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说明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殊而未能取得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3.如果卖方是生产企业,则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2020-06-30 12: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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