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比如13年11月年发生了两笔费用,没有取得发票,14年汇算清缴前对方把发票开过来了,一张的日期是13年11月,另一张是14年的2月11日,这两张发票都可以作为13年的费用凭证?
慈祥的耳机
于2014-10-09 11:06 发布 15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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