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期有预交税额的情况下,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 1)如果预交增值税的时候,同时预交过附加税的,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本期应补(退)税额。 2)如果预交增值税的时候,未预交过附加税的,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本期应纳税额 是这样吗?
Lisa
于2020-02-15 21:07 发布 1988次浏览
- 送心意
赵海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2-15 21:11
你好,理解的没问题。第二条应纳税额应该是预交的加上本期应交的增值税合计作为其依据
不过一般在预交增值税的时候会同时预交附加
你说的那种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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