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林夕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0-03-20 23:35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王静 追问

2020-03-20 23:46

这个有什么用

林夕老师 解答

2020-03-21 09:58

这个是用来分析进项都构成,主要分析企业抵扣的进项包括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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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2020-03-20 23:35:21
您好,根据规定,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2020-05-30 18:38:14
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9号公告取消了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程序.但是,对即征即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又是一个不能轻视的环节.通过增值税申报表的设置可以看出,对其收入、销项、进项、留抵、应纳税额等均需要单独列示,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也要求对即征即退货物或劳务应缴纳的税款单独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因此,纳税人日常发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比例分摊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需要分别核算和申报,防止发生将属于即征即退项目负担的进项税额计入一般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中,导致人为少缴纳增值税情况的发生.
2019-10-22 09:22: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个政策现在又取消了,现在不需要分两年了哈。
2020-03-19 10:11:54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2021-08-06 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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