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还是没太分清——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段话的意思是取消4%减半征收了吗?谢谢
梧桐雨
于2020-03-25 22:59 发布 1203次浏览
- 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问题讨论

是的,目前没有4%的征收率了。以前用4%减半征收2%,目前是3%减按2%。
2020-03-25 23:00:55

怎么了,有什么疑问?
2022-01-13 18:00:57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是运输企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也要交纳2%的增值税.
2017-06-21 08:33:13

是一个意思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17-03-31 14:54:1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营改增之前,部分固定资产可能没有抵扣进项税,如果现在按照较高的税率交税,税负可能过高,对纳税人不太公平。
其次,给予纳税人选择权。有些购买方可能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就可以开具专票,满足购买方的需求。
这种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限制条件: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按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票,或者按 3% 减按 2% 征收增值税,但此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简易征收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
不管纳税人选择按 2% 还是 3% 征收率纳税,其进项税额都是不能抵扣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适用这一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价 1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20 万元,销售价格为 80 万元。如果选择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80÷(1 %2B 3%)× 2% ≈ 1.55 万元;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80÷(1 %2B 3%)× 3% = 2.33 万元,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票后可按 3% 的税额进行抵扣。
2024-09-18 1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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