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5-19 12: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明确,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根据研发活动分析汇总填报。

综上,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再将上述不同项目税前加计扣除数额汇总后填列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中。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 某企业2023年度应发工资总额为80万元,实发工资为5

    福利费允许抵扣7 工会经费允许抵扣1 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抵扣4

  • 公司只有法人一个人,需要每个月计提工资吗

    你好,是的,至少要有一个人。

  • 老师好,我们软件开发企业软件销售出去,开发票了。

    你好,你们是需要先有这个资产然后才能销售。

  • 老师,您好,能根据我的数据帮我编制个财务报表吗???

    老师房租合同是按年收费,1年20万,

  • 是这样的,A从B手里买了一个资产的收益权,然后是B统

    一、从税法规定角度 增值税方面 如果 B 转让资产收益权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B 在取得收益时缴纳增值税是合理的。然而,当 B 将部分收益分配给 A 时,通常情况下 A 不需要就该分配的收益再次缴纳增值税(除非 A 再进行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从增值税角度,要求 A 分担 B 已缴纳的增值税可能不符合税法规定。 所得税方面 B 取得收益并缴纳所得税是基于其自身的应税所得。对于分配给 A 的部分,如果这部分收益在 B 层面已经完税,而 A 取得该分配收益后,根据所得税法,A 可能需要将其作为自身的应税所得再次缴纳所得税(取决于 A 的所得税纳税规则),但不能简单地说是分担 B 的所得税。 二、从合同约定角度 双方约定的效力 如果 B 和 A 在购买资产收益权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A 需要分担 B 已缴纳的税费,那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这种约定不能改变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即 B 仍然是其取得收益时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将法定纳税义务转移给 A,只能是在双方之间进行费用的分担。 三、从公平合理角度 交易实质的考量 从交易的实质来看,如果 A 购买的是资产的收益权,那么 A 应该只承担与其获得的收益相关的合理税费。如果 B 最初缴纳的税费是基于整个资产的收益而不仅仅是 A 享有的那部分收益,要求 A 同担全部或部分税费可能不太公平。 双方在确定税费分担时,应该根据 A 所获得收益占总收益的比例、税费的性质以及税法的规定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