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小规模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问
你好,有净利润的情况下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 答
采购合同一签订就要交印花税吗?还时开了发票分次 问
您好,这个是按合同来的 答
老师请教一下,上个月的其他应付款,误入 应付账款,且 问
你好,你上月的会计分录怎么做的 答
开的政府补助的发票未收到款,要1年后才可能收到款 问
是的,只有那样处理了 答
老师,我们是装饰公司,23年的一个小学餐厅装修工程3 问
一、相关手续及附件 三方协议:签订一份由装饰公司(你方)、小学和房地产公司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是非常必要的。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小学将剩余 6 万尾款的支付义务转移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同意承接该付款义务。 明确该 6 万款项对应的是小学餐厅装修工程的尾款,且该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完毕等相关工程信息。 约定付款时间、方式等具体付款条款,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各方权益。 工程验收结算资料:虽然之前已经验收结算,但为了完整记录整个业务流程,可将之前的验收结算报告等资料作为附件,证明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 二、发票开具对象 原则上应开给小学:从业务实质来看,装修合同是与小学签订的,整个装修工程是为小学提供的服务,即使后续由房地产公司付款,发票仍应开给小学。这样才能保证发票流、资金流和业务流的一致性,符合税务和财务规范。 特殊情况及风险:如果房地产公司坚持要求开具发票给他们,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和财务合规性问题。例如,可能导致发票开具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在税务检查时可能会被质疑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务信用和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委托付款协议的局限性 仅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可能不够完善。委托付款协议主要是约定了付款的委托关系,但对于整个业务的背景和款项性质等方面的说明可能不够全面和清晰。相比之下,三方协议能够更全面地涵盖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和财务处理的合规性。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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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文件说,工资不超过12万且补税不超过400。。是不是不用汇算,,。。。比如我两处收入,分别4000。。。我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比如不超过12万,。。那我就不用汇算是吗
答: 是的 可以不用汇算清缴的
老板想让我们公司上新三板 但是我不清楚新三板上市条件 我可以在哪找到有关这个的相关文件
答: 到这个网站里面查找资料:http://www.neeq.com.cn/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请问老师,六税一费优惠条件是什么?哪一号文件?
答: 您好,条件是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如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14090/content.html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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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catcher 追问
2020-06-21 22:23
郭老师 解答
2020-06-21 22:37
郭老师 解答
2020-06-21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