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7-06 10:36

 (一)税法和会计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无偿性着重考虑税收收入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进行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个别企业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这就造成了企业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必然性。
  (三)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比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中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列举,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这一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征税范围的税法规定,即增值税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别于会计准则对销售确认要件的规定。  第二,符合税法固定性的形式特征。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税法对企业在税额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控制,形成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形成这一类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目标不一致,税法是用来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表现税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如在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和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确认上,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进行了列举,并有别于会计准则。
  第三,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空进行避税,税法制定了一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比如,《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再如尽管就企业经营行为来说企业的赞助支出有其合理性,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赞助支出的扣除进行了限制,因为如果税法不设置必要的限制,就可能会被企业利用作转移利润的手段,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关联利益者进行赞助,侵蚀所得税税基。
  第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如贿赂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金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目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是因为税法虽然不是直接用来规范人们生产经营行为的法规,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所崇尚的社会道德标准应该是统一的。而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主流道德必然反映在各有关法规中,税法需要与国家其他法规对社会行为的导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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