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社保局上月直接征收社保费时,直接抵扣了失业保险个人部分,因有个员工已离职,在做工资的时候个人部分多出来了22,分录如下: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784.04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养 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医 8,099.92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失业 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工伤 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生育 426.34 贷: 其他应收款-单位 17310.3 借方 其他应收款-单位 -22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2 现在要把这22调整到“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科目,该如何调整这两笔分录啊?
迅速的黄蜂
于2020-07-08 19:07 发布 1266次浏览
- 送心意
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7-08 20:21
你好,计提社保单位缴纳社保,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社保,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计提个人缴纳社保,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社保。
是不是给这个人工资扣了22,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付给社保?如果是的话,借: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社保,贷:其他应付款-职工退款。为什么要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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