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房地产公司(集团公司),并有存货200多套酒店式公寓(老项目,现征收率5%),A公司出资比100%给B(子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现以什么形式投资可以合理避税,规避税务风险,比如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两个公司是各自的法人,产权是否需要变更是否视同销售,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也不合算,怎样处理能合理,求解!
鲤鱼方盒
于2016-07-18 15:09 发布 942次浏览
- 送心意
冯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 会计师 经济师
相关问题讨论
<p>房地产公司以存货投资视同销售。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情况下委托B公司运营,支付B公司管理费。</p>
2016-08-01 09:26:57
一、A公司将存货做为实收资本投资入股本公司,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二、由B管理,收取管理费的形式,不变更产权。B公司不占有房产,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A公司只对管理费交增值税所得税。B公司对实际经营收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为房产未过户,不涉及与房产相关的税。
2016-09-08 23:52:42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都要交
2019-11-14 15:44:21
子公司要求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算公允价值模式转成本模式。按直接购入价值做为成本模式下的初始入账价值。
2019-04-27 15:27:12
这个是不算的,同学
2019-04-27 15: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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