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10万元(季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这个规定?
敏感的耳机
于2016-08-11 15:42 发布 1062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对的
是这么理解的
2021-10-04 09:03:35
你好,这个政策目前仍然是有效的
2018-12-05 08:50:04
这个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2019-10-14 09:43:33
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6-05-10 10:08:49
你好,是不含税收入金额
2018-07-04 1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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