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来?》(财税〔2016〕12号)文件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自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如果是代开的专票,未超过月10万,季度30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此优惠吗?但是城建税依然需要缴纳?
Jinxi Huang
于2021-10-04 09:00 发布 15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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