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4-03 14:32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八种情况: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行为,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对于建造不动产和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能用老黄历再来把它看待成视同销售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营改增之前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这里讲到的是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其实视同销售行为的概念并不孤单,在所得税方面也是存在视同销售行为的,那我们就顺便看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上所说的视同销售行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完全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的是否己经发生转移。这里要“咬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放松”。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已经转移,那么销售就已经完成,即使没有收钱也视同销售。 所有权是个民法概念,是指对所有人依法对属于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具体来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下列情况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三)改变资产用途 ; (四)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 ;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由于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属于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所以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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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现在办公楼的进项可以抵扣,自产产品用于建办公楼进项可以抵扣,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的
2020-06-11 10:54:35
您好,所有权没有转移
2019-08-17 20:55:28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019-08-07 21:20:05
不需要视同销售,所有权没有转移
2020-02-05 12:37:31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八种情况: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行为,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对于建造不动产和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能用老黄历再来把它看待成视同销售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营改增之前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例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这里讲到的是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其实视同销售行为的概念并不孤单,在所得税方面也是存在视同销售行为的,那我们就顺便看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所得税上所说的视同销售行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完全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的是否己经发生转移。这里要“咬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放松”。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已经转移,那么销售就已经完成,即使没有收钱也视同销售。 所有权是个民法概念,是指对所有人依法对属于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具体来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下列情况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三)改变资产用途 ; (四)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 ;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由于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属于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所以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2021-04-03 1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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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原理 在增值税结转过程中,“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的明细科目需要进行结转,最终将余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 减免税额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增值税额,在账务处理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结转,以准确反映企业的增值税情况。 二、具体账务处理 首先,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各明细科目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100W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90W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8W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减免税额 2W(将借方的减免税额结转到贷方) 然后,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转出未交增值税 8W 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8W 三、解释说明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将减免税额从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中转出,结平了该科目下的明细科目,同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金额)结转到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如果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期末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如果是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有多交的增值税或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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