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4-07 22:49

你好,工程材料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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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程材料开具的专票不需要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和地点
2021-04-07 22:49:38
不需要备注,需要备注是建筑服务,不是材料, 1、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8、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来源:上海税务  2019.3.11
2021-04-08 18:43:34
你好! 劳务6%(纯劳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
2021-06-16 12:37:49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劳务费,工程服务,3%。 疫情期间1%,谢谢
2021-03-05 19:43:48
你好 可以的 真实业务就行 没有风险 假的就不用说了
2019-07-30 1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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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务处理及政策梳理 一、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为两类:补偿已发生费用和补偿未来费用,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补偿已发生费用 总额法:直接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例如: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例如,冲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2. 补偿未来费用 收到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例如: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 实际发生费用时: 总额法:按比例转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冲减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营业成本”“研发支出”等)​。 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考财税)​ 151号、财税)​ 87号): 1.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资金拨付文件明确专项用途; 政府部门有专门管理办法或要求; 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及支出​。 税务处理:收到时不纳税,但相关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 应税收入的情形: 若不符合不征税条件,需在收到时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收到1000万元补助未满足专项用途条件,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3. 收入确认时点(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 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选择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或“收到补助当年”确认收入​。 三、相关政策依据 1. 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递延收益的分摊原则​。 2. 税务政策: 财税)​ 151号:明确财政性资金一般需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 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规范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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