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企资产转让(把没开发完的楼盘打包卖给B房企) A房企在转让环节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已经按20%计算加计扣除过了, A房企按照交易对价给B房企开成本发票,那B房企取得的这部分成本不能再享受20%加计扣除,是否还能作为10%期间费用扣除的基数?
star
于2021-04-30 15:35 发布 67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1-04-30 16:57
你好,同学
你这里10%是期间费用扣除
20%是加计扣除
这里分别扣除,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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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nsr.com.cn/jtym/cszj/20130927/2013092709303496687.shtml 看看这里对你有帮助
2015-12-06 15:48:08
你好,同学
你这里10%是期间费用扣除
20%是加计扣除
这里分别扣除,不冲突
2021-04-30 16:57:45
是的,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原始凭证,就要按土地跟开发成本的10%扣除
2019-12-27 17:16:34
你好‘’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这个前期物业费 这个 如果是 开发间接费用是你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可以的
2022-06-27 18:31:16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开发费用的扣除是按土地开发成本与建安费用二项合计数乘10%扣除
就是申报表的序号一和二
2021-08-04 1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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