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比如:计提不是应该在5月计提6月的费用吗?如发放工资时是在6月份发5月份的,但之前的会计也就在6月份计提5月份工资了,其他费用也是这样做。这不是违背的权责发生了吗,之前的会计一直这样做,后期会有什么影响吗?
w﹏j
于2017-01-10 09:56 发布 958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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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当月计提当月的,而不是计提以前月份或以后月份的
2017-01-10 10:01:30
您好!计提是计提属于本期的费用,比如6月发5月的工资,但是这个工资本身属于5月的,所以应该在5月份的时候就计提,然后6月支付。
2017-01-10 18:07:50
同学,你好,计提工资是借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而发放是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2020-05-28 12:10:58
你好,你以后就需要计提,然后发放
2020-06-23 21:15:44
这个只能冲销更正凭证处理,因为应付职工薪酬的数据是20000元,不是19820元,对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属于一个过渡性的科目,最后计入管理费用——工资的费用20000元是正确的,对于个税的金额也是缴纳的正确的。只是属于过渡性科目的数据少计180元
2020-06-10 18: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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