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筷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八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林场收购加工木块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3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20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2,进口一台生产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5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5%完税后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 3,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5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 4,将业务一中收购的粗树枝中的50%委托乙企业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万元,乙
着急的小白菜
于2021-11-03 17:13 发布 24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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