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甲为买房向乙借款6000元,约定6月底前偿还。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付给乙作为质物,约定在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曾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买房后不久,甲就下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20日该摩托车被盗。 分析:(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2)该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 (4)摩托车被盗,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风中的玉米
于2021-12-09 18:49 发布 783次浏览
- 送心意
丁小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1-12-09 22:03
您好!质权自摩托车交付给乙时生效
质押合同不能约定不能偿还时质押物归质押权人所有
民法典规定质押物被盗的后质权没有丧失,但应当是在质押物被盗不归责与质权人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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