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1 11、2002年2月,甲为买房向乙借款6000元,约定6月底前偿还。甲、乙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付给乙作为质物,约定在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曾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买房后不久,甲就下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20日该摩托车被盗。 分析:(1)乙的质权自何时设立?(2)该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4)摩托车被盗,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友好的红酒
于2022-11-23 15:30 发布 4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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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默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2-11-23 15:40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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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的质权自甲交付摩托车时设立。
(2)该质押合同有一处不合法之处,即“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的约定。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不会丧失。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使摩托车被盗,只要甲已经交付了摩托车,乙就已经取得了质权。
(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摩托车被盗是由于乙的保管不善导致的,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则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3-12-06 13:14:52
您好!质权自摩托车交付给乙时生效
质押合同不能约定不能偿还时质押物归质押权人所有
民法典规定质押物被盗的后质权没有丧失,但应当是在质押物被盗不归责与质权人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12-09 22:03:13
(1)乙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乙的质权自摩托车交付时设立。
(2)该质押合同中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如果质权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例中,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摩托车被盗,因此,该质押合同存在不合法之处。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不会丧失。根据《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即使摩托车被盗,乙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摩托车来行使自己的质权。
(4)根据《民法典》第434条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摩托车被盗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乙的原因造成的,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12-06 08:19:31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
2022-11-23 15:40:28
你好,首付金额14+1.46+1.92元,总债权61+6.6
合同价款61保险1.46万,担保费用1.92万,分36期,利息6.6万
首付借款根据公司情况吧,
2019-02-22 08: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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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默老师 解答
2022-11-23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