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1 11、2002年2月,甲为买房向乙借款6000元,约定6月底前偿还。甲、乙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付给乙作为质物,约定在甲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曾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买房后不久,甲就下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20日该摩托车被盗。 分析:(1)乙的质权自何时设立?(2)该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4)摩托车被盗,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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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1-23 15:30 发布 39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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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默老师 解答
2022-11-23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