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年2月,甲为买房向乙借款6000元,约定6月底前偿 还。甲、乙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 9000元的摩托车交付给乙作为质物,约定在甲不能还款时,摩 托车就归乙所有。甲曾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8000元。 买房后不久,甲就下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20 日该摩托车被盗。 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乙的质权自何时设立? (2) 该质押合同有无不合法之处? (3) 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 (4) 摩托车被盗,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微笑的小丸子
于2023-12-06 08:06 发布 1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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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2-06 08:19
(1)乙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乙的质权自摩托车交付时设立。
(2)该质押合同中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如果质权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例中,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摩托车被盗,因此,该质押合同存在不合法之处。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不会丧失。根据《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即使摩托车被盗,乙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摩托车来行使自己的质权。
(4)根据《民法典》第434条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摩托车被盗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乙的原因造成的,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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