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去年第四季度收水费的税款忘记 问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补计提哦 答
老师:税务局退下来的增值税在税务体统的申报里计 问
冲了一张发票后税务局退下来的增值税,在税务系统申报里一般计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用红字表示。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借:应收账款等(借方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红字),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红字);贷:库存商品等(贷方红字)。 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借方红字);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贷方红字),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蓝字)。 答
计提所得税是按实际利润计提的吧,因为帐面有利润, 问
你好,如果考虑那一次扣除不缴纳所得税了就不用计提了。 答
老师 2025年新疆地区报考初级会计考试 需要信息 问
您好,要采集的,全国范围内都是要采集 答
往年的已认证进项发票失控了,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 问
您好,我们账没有错,补多少税直接做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部分) 贷:银行 答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中的欺诈有什么区别
答: 同学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中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VS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中“欺诈” 如何区分?
答: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个一般是里因外和,所谓家贼难防,有可能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或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是三方关系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选项A 虚假意思不就是=欺诈吗?欺诈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吧?
答: 你好!不是的。欺诈本身无效。
朴老师 解答
2022-01-20 15:42
朴老师 解答
2022-01-20 15:53
包工头 追问
2022-01-20 15:34
包工头 追问
2022-01-20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