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4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不考虑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1)1日,向A公司函购乙材料一批,填制信汇结算凭证,汇出款项25000元。 (2)3日,银行转来电汇收账通知一张,金额36000元,系 B公司汇来函购商品的货款。 (3)5日,电汇广州工商银行30000元,开立采购专户。 (4)7日,向B公司发出函购的商品一批,货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余款通过银行汇还给对方。 (5)8日,向广州中城公司购进丙材料一批,货款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运杂费400元,一并从本月5日广州开立的采购专户支付。材料尚未运达。 (6)10日,广州采购专户已结清,余款已退回存入银行。
傻傻的盼望
于2022-03-16 21:32 发布 13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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