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7 18:14

2013年8月营改增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足2万元,免交增值税,请问免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列入补贴收入?如果不行,列入哪个科目?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8:23

根据以下规定,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07 18:26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该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而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并未规定其专项用途,不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缴所得税。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而且,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所以,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开具给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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