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14 10:08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 110号)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八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第八栏中的“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第八栏中的“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7%扣除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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