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化工厂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只能科室,2020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科长张某的丈夫李某单人该厂厂长,同月,张某的侄女小丽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1.按照回避制度,会计科科长张某与丈夫厂长李某是否应当回避?2.小丽担任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学堂用户rzskmw
于2022-10-15 22:07 发布 1036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10-15 22:12
同学你好,1、应该回避,2、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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